开放课题申报及资助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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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1、开放基金课题的立项、遴选和管理工作遵循“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执行回避和保密的有关规定,接受科技界和社会的监督。

2、开放基金申请,实行集中受理,实验室发布申请通知和申请指南,申请者须认真填写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申请书》。自带基金者不受申请时间限制,随时可联系前来参加研究工作。

2、开放基金课题申请经实验室组织专家评审,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有关评审意见将及时通知申请者,并予以公示。对获准资助的项目发给课题计划任务书。申请者应根据评审意见填写课题计划任务书,由实验室主任复核后方正式列为本实验室开放研究课题。

3、开放基金课题研究期限一般为两年,从获得批准的日期起开始执行。取得突出研究成果的项目可以考虑申请课题延续,本实验室优先给予资助。

4、申请者可以连续申请基金项目,但已获资助人员在完成项目并提交结题报告之前不得申请新的基金项目。已获得资助者再次申请,申请书须附已获资助项目的研究进展报告或结题报告以及主要研究成果。

5、开放基金课题实施过程中,一般不允许随意更改原定的研究内容和研究目标。如有变动,必须由申请人在课题研究期限的一年前提出申请,报实验室主任审批。

6、在开放基金课题实施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每年提交一次课题进展报告,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对报告审查后提出评审意见。开放课题研究期满,必须在3个月内提交结题报告,并附相关的研究成果证明和正式发表的论文。

7、开放基金课题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主要使用范围包括在本实验室开展的研究实验费,客座研究人员来室工作的差旅费,与研究课题相关的资料费和学术活动费、论文版面费等。

8、开放基金课题的研究成果由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和本实验室共享。基金资助课题的有关论文、专著、成果评议鉴定资料等,均应标注“河湖生态修复与藻类利用湖北省重点实验室”(英文为“Key Laboratory of Ecological Remediation for Lake & River and Alga Resource Utilization”)以及资助项目编号。第一作者的单位署名应采用双署名(本实验室排第一或第二位)。未标注署名(或标注不规范)的论文不计入实验室开放基金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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